案情介绍:
申请人——贵州养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6650296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第10246094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439829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154840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描绘手法、外观形态、显著部分以及其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尽相同。因此,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的未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与其他标识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若按照本案的审查标准,三引证商标也应判为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三引证商标的共存,强有力的说明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赵娟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