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山西万泽锦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7类商品上的第15244987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早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了与其他标识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应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图素来源、构图、呼叫及含义等差别明显,不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其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委待引证商标权力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
引证商标于2015年4月3日被贵局驳回, 驳回商品包含0713、0724、0733、0752类似群,而申请商标未初步审定商品为“搅动机”属于0733类似群,恰巧与引证商标驳回的0733类似群构成类似商品,可见,引证商标在0733类似群并不存在在先权利,其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核准的权利障碍。、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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