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建新432321196312269111(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6216834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6216834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1328353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素设计来源、外观效果及表现意境明显不同。
申请商标源于太极图案,由两条黑白的“阴阳鱼”构成,白鱼表示为阳,黑鱼表示为阴。图形烘托出温馨浪漫、亲密无间的意境;
而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描绘的是困在空气泡中的一条立体鱼图画,描绘出一幅生物自然界的微观图。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读音效果区别显著。
申请商标由汉字“太极门”和其对应的拼音字母“TAIJIMEN”构成,呼叫时包含三个中文音节;而引证商标包含汉字“东方泰田”和英文“EAST CALM”两种文字,识读时包含四个中文音节和两个英文音节。二字在文字构成上的截然不同,使得整体读音效果差异显著。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含义各有不同。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太极门”,意指申请人为所有的男女消费者敞开购物之门;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东方泰田”,系该商标权利人——东方泰田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可见,二者的显著部分和含义阐述各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范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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