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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再次败诉

    发布时间:2011-03-21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工商局查处的7°艾尔啤酒不正当竞争案引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来宾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7°艾尔淡爽啤酒被认定为仿冒知名品牌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此,“7°啤酒”外包装争夺案在来宾有了结果,广西知名企业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0年8月4日,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工商局申诉,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的市场上销售的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7°艾尔淡爽啤酒与其公司生产的7°听装啤酒外观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相混淆,请求调查。来宾市工商局经调查认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3月该公司将漓泉淡生爽啤酒(7°P350ML易拉罐装)食品标签图案作为罐装啤酒产品装潢向有关部门备案,7月设计出了外观图案,当月即投入使用,并进行了宣传,2009年4月“漓泉”牌啤酒被授予广西名牌产品,其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先。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其生产的罐装啤酒上的外包装来自于2009年5月18日与黄某签订的委托加工灌装啤酒协议。而黄某的啤酒罐(7°)外观设计使用权来自于2009年6月18日外观设计人覃某的授权。外观设计人覃某是在2009年6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啤酒罐(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0年2月17日获得授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该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侵害他人在先使用权的,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查处。

2010年8月4日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工商局对市内销售由北京艾尔集团北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7°听装淡爽啤酒的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共查处违法当事人6个,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是广西地市级工商部门首次对本案侵权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覃某不服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覃依然不服,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11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当日法院没有当场宣判。3月15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为由,宣判维持来宾市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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