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行业有关“DP”标识的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持续数年终有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近日就涉及该诉争的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自然人李某所有的“DP”商标不具有在服装商品上的商标显著性,应予撤销。
背景新闻
据悉,2002年4月,李某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DP”商标,并于2003年8月被核准注册。2008年5月,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以“DP”作为服装行业专用术语“Durable Press” (意为持久压烫)的缩写,在申请注册日前即已不具有服装商品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该商标提起撤销争议。
经审理后,商评委于2010年5月对该商标争议案作出裁定,其认可雅戈尔公司提出的争议理由,裁定撤销“DP”商标。李某不服裁定结果并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一审之中,法院对商评委裁定结果予以支持。李某随后提起上诉。
案情结果
北京市高院日前就该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DP”使用服装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服装等商品的功能和特点,不具备作为服装商品商标的显著性,遂判决维持原一审结果。
评论
《商标法》第第十一条有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DP”(Durable press)是服装行业专业用语,该词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仅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该词汇作为行业公用标志,如果允许被申请人获得排他权,会妨碍行业经营者对该词汇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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