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但有以下情况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
(三)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今天小知跟各位知己共同来看了案例。看该案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回顾】
“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这些腌制食品都是江苏句容的土特产。柏大妈经营的饭店位于是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内,自1995年开始,由其丈夫王某腌制咸鹅、咸鸡作为饭店菜肴,兼作外售。由于饭店销售的咸鹅、咸鸡口味好,王某及其腌制的老(草)鹅、草鸡有了一定声誉,逐渐成为远近闻名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一种腌制食品。至2001年,柏大妈开始出售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包装袋的鹅、鸡腌制品。
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以下简称联友厂)系2001年8月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2002年11月,联友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茅山”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即板鸭、死家禽。之后不久,联友厂发现柏大妈制作的鹅、鸡腌制品外售包装上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故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一审判决】
江苏省镇江中院一审认为,联友厂合法取得的“茅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柏大妈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茅山字样,构成对联友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由于柏大妈使用“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包装袋的时间早于联友厂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且在联友厂申请注册“茅山”商标短时间内主动停止使用该包装物,客观上不太可能给联友厂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柏大妈不得再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和“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并赔礼道歉。
【二审判决】
联友厂、柏大妈均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茅山”系地名商标,柏大妈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茅山”字样是一种正当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其行为不构成对联友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柏大妈经营的美味饭店位于茅山地区,柏大妈在其生产的“老(草)鹅”、“草鸡”商品名称前注明“茅山”,只是标明该商品的产地来源,而非将“茅山”字样特定化,作为商品的标识使用。在联友厂获准注册“茅山”商标之前,柏大妈就已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茅山”字样,其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柏大妈的这种使用应属于善意使用。
江苏高院认为,“茅山”作为地名的知名度远远高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且在茅山地区,“老(草)鹅”、“草鸡”这种腌制食品已成为当地的土特产。因此,消费者在识别这类商品时,往往会结合生产者及其他相关标识等一系列因素加以区分,不会对联友厂和柏大妈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造成误认。
【小知有话说】
通俗点讲,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不同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企业要想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山寨,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联友厂虽然输了官司,但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其对知识产权的捍卫行动和执着精神值得各行各业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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