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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广东微信”商标侵权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6-06-22

        说起微信,想必没有人不知道他是腾讯推出的产品。现如今,微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聊天工具,它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佛山顺德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将“广东微信”在经营场所等地方突出使用,腾讯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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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的部分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8万元,微启动力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21日上午,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只在第9类、第38类、第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话机、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照相机(摄影)、动画片、视听教学仪器(截止)。

        而原告的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第42类,前者是硬件商品,而后者是软件服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的第9类注册商标必须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类保护第42类。

        对此,腾讯公司认为,第9类注册范围与第42类是类似的,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用途看,两者是构成类似的。微信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所以广东微信公司在第42类上使用带有“广东微信”的标识,可能引起混淆。虽然广东微信公司与腾讯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区别,但不能否认两者的竞争关系。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的,并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而建立的,所以两者的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借此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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