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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有结果 厦门“食草堂”不能再使用

    发布时间:2008-11-19

2007年我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的“石家庄食草堂与厦门食草堂商标权纠纷”,近日终于有了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此前,厦门中院判决厦门食草堂停止侵犯石家庄食草堂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石家庄食草堂文化饰品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食草堂”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有300多家连锁门店,目前在我市的门店在中山路259号。被告厦门食草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曾是特许经销商。在加盟协议届满后,吴某没有依约停止使用“食草堂”名称,还以“食草堂”商标为字号,注册成立了厦门食草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厦门、福州及泉州等城市设立了10家被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加盟期限届满后,被告将 “食草堂”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已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应停止这种行为。法院酌定,厦门食草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厦门食草堂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但省高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厦门食草堂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认为,作为厦门食草堂法定代表人,吴某原系石家庄食草堂加盟商,在终止加盟协议后,又将“食草堂”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为厦门食草堂的企业名称,并利用其经营的专柜、分店经销鞋、皮带、服装等与石家庄食草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且在其店铺、招牌、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与石家庄食草堂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其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厦门食草堂与石家庄食草堂的商品产生混淆,并导致误认、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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