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仿冒知名品牌“徐工集团”商标图案、销售压路机牟利155万元的知识产权刑事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道辰公司被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曾是省市劳模
被告人宋某今年52岁,家住泉山区,曾在徐工机械科技分公司研究所担任负责人,被告人韦某也曾是该单位职工。在20多年的工作期间,宋某曾多次成功研发新技术,获得许多奖项,还曾被评为省、市劳动模范。
冒用“徐工商标”被捕
2005年,我市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并聘请宋某和韦某到该单位任职。该公司赠送宋某10万元干股,每月给予3000元薪水,任命其为公司总经理,韦某则被任命为采购部负责人。
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吉林长春的付某等人先后从道辰公司订购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付某向两人提出,在东北许多客户都认徐工集团的产品,如果贴上他们的标识,更方便销售。
宋某、韦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拍摄其压路机上的“徐工集团”标识,并在开明市场附近的一家广告制作中心等处,伪造5套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及金属铭牌。
在出厂交付前,宋某、韦某安排工人将5块带有“徐工”商标图案的假冒铭牌,铆装在5台压路机上,并将商标标识提供给付某。道辰公司将以每台3l万元的价格卖出5台压路机。
去年4月21日,宋某和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两人获刑并处高额罚金
昨日上午10点,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徐工集团高层领导和职工到场旁听。
两名被告人被带入法庭时,看到昔日的同事和领导,默默地低下头背过身去。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内容,宋某和韦某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书证以及仿冒压路机的购买者付某等人的证言。
在法庭陈述阶段,宋某说:“我从没有想到会犯罪,作为企业负责人放弃原则,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承担责任。我曾是一个科研人员,被光环围绕,如今却沦为阶下囚。”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道辰公司被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记者 符闻 摄
法官释法:
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该案审判长孟源表示,公开审理这起案件,是为了打击个别企业“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他建议,我市企业在围绕创新型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努力打造自有知识产权、自我品牌,走创新发展之路;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做到诚信守法。同时,在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庭外采访:
仿冒产品
给徐工带来巨大损失
审理结束后,两名被告人拒绝接受采访。
徐工机械科技分公司技术管理部的吴部长告诉记者,徐工商标 1993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一些生产企业为了使产品好卖,利用徐工商标牟取利益。
而这些仿冒徐工集团的产品,大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徐工集团的声誉,也给集团带来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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