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有多火,不用我多说。今天要讲的就是围绕小浪图标申请注册商标发生的一些事儿。
作为新浪微博的实际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欲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Weibo及图”商标,如下图所示:
然而,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了……原因是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2919579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构成近似的商标长这样: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所以,既然“Weibo及图”商标同新浪公司在同一类别下已获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由商标局驳回也称得上是“有理有据”。然而,被驳回的商标并不意味着无生还希望,《商标法》规定了这些商标的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于是乎,北京微梦公司立即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主要理由为: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其与新浪公司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为证明上述主张,北京微梦公司还向商评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共存同意书》中,新浪公司表示知悉并同意北京微梦公司注册和使用包括该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图形商标、“微博及图”商标、“微博WEIBO及图”“WEIBO及图”等多件商标。
然而,商评委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之后,还是站在了商标局一方,维持商标局“原判”,驳回北京微梦公司提交的“Weibo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商评委再次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这回真的“死定了”吗?不一定。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是乎,北京微梦公司申请注册的“Weibo及图”商标被商评委驳回后,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均有相似的部分,亦有区别之处,并非完全相同的商标;其次,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再次,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表示同意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最后,并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会对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北京微梦公司这商标申请注册之路可谓是一波三折,明眼的知己一定看出了造成事件如此曲折的原因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没有“先人一步”。
我国实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也就是说,申请注册商标要趁早啊!及时提交商标的注册申请,就能减轻商标因近似问题被驳回的风险!当然,如果您申请注册的商标真的被驳回了也不要慌,可以联系中细软,帮您像北京微梦公司那样走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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