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近日表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得到平稳较快发展。与此同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问题日益显现,主要原因在于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生产规模小,缺乏市场信息与渠道,组织化程度低。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成为化解这些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
据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有集体性。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社会中的新生力量逐渐发展起来,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已成为许多农村地区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商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原则,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中华商标网总裁表示,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农民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在知识产权方面更属于弱势群体。为实施国家商标战略、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保护好自己知识产权,中华商标超市网正在实施“商标富农(商标是农业发展的起点,是农业品牌的支撑点,是农民兄弟成为亿万富翁的沸点)”计划,只要在中华商标注册网(www.ipr123.com)找到“商标富农”计划栏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每个商标我们只收取1080元(包含官方费用1000元)的成本价,我们企业希望能以此帮助到做为知识产权内的弱势群体的农民朋友们,并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方提供解决方案与服务,也希望在农民兄弟中能普及知识产权,为创造农业品牌与发展农业产业建立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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