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了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易建联”商标争议复审案引起广泛的关注。
打球星主意没得逞,“易建联”起诉
案情:2003年5月,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易建联公司”)获准注册“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柔道服、足球鞋等。篮球明星易建联以该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评委裁定予以撤销。易建联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起“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案。法院审理认为: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先后参加了国内外赛事,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所关注。由此可以认定,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据此,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中华商标超市网点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本案是一起涉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意义在于,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而受到损害,应当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对“知名度”的认定并非以达到为公众普遍知悉的程度为标准,而是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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