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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0大知识产权案 “美在花城”侵权入围

    发布时间:2008-11-19

昨日(1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08年广州知识产权审判情况通报会,公布了2004-2008年广州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十大案例。

据统计,2008年1-10月,广州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48件二审案件129件,审结一审案件1068件二审案件76件;行政审判方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审结6件;刑事审判方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7件,审结9件。

此外,法院加强调解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广州中院民三庭为例,今年1月至10月审结的案件中(结462件,调解撤诉结案的303件),调撤率就高达65.6%,较去年的调撤率55.1%提高了10.5个百分点。

为了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广州法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力度。往年,法院在这方面相对保守,掌握条件较严。今年,只要符合条件的,广州法院都依法予以认定。如中烟的“双喜”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模糊区,尽量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认定和处理。在侵权与不侵权界定不是十分清晰的情况下,往侵权认定方面靠。如在外观设计侵权案审理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之一就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相近似,而判断又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其自由裁量度较大;在商标侵权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与原告商标的相近似问题,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其自由裁量度也较大,广州法院在认定两者是否构成相近似的问题上,在结论不是十分明晰的情况下,都尽可能认定构成相近似;

——在依法酌定侵权人赔偿损失数额时,尽可能往高的方向考量。保证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的补偿,对侵权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尤其对于科技含量高的专利权,酌定赔偿数额时要往最高法定限额靠,以强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加强司法标准的统一。如近期广州法院就商标侵权案件审判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以统一有关的处理标准:审判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力度,采取灵活措施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调解或和解;对于专业市场的市场经营者责任问题,构成共同经营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构成共同经营的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评判标准,判定侵权成立后根据个案情况酌定赔偿幅度为:个体零售店5000-20000元、综合型零售店(如超市等)30000元左右、专门从事批发侵权产品的店铺50000-100000元、侵权产品制造商(工厂等)50000-150000元。

广州中院公布的2004-2008年广州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十大案例如下:

1、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香港)诉广州市越秀区加州红卡拉OK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0.3万合理使用费3万)2004

2、金在仁、CLKO娱乐有限公司(韩国)诉广州市越秀区珠江企业有限公司侵犯“Mashimaro流氓兔”著作权纠纷案(构成侵权,赔偿30万)2004

3、华佛尘诉广州市电视台“美在花城”节目侵犯其著作权纠纷案(不构成侵权)2006

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电影《七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构成侵权)2006

5、华南农业大学诉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云大科技产业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远浩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印楝素混配农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构成侵权,赔偿50万)2004

6、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仰蓉销售假冒“PUMA”、“豹图形”、“PUMA及豹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2006)(不构成侵权,驳回诉讼请求)2006

7、尹小艾等诉广州市家广超市有限公司 “五羊石像”雕塑作品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2005

8、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陌立信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真彩”商标权及认定驰名商标纠纷案(构成侵权,赔偿3万)2006

9、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诉珠海市鲜美种苗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调解结案)2008

10、美国篮球协会资产有限公司诉广州某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nba.cn”域名侵犯NBA注册商标纠纷案(调解结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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