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诉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有361°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在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该商标,对该品牌产品实行区域代理制,销售商需与该公司订立区域代理合同并由本公司出具授权书后方可销售361°产品。
2010年10月,三六一度公司发现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假冒361°运动鞋,侵犯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侵犯361°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被告跨足公司回复
被告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三六一度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未经三六一度公司授权销售其公司商品。但不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并称其销售的361°运动鞋就是三六一度公司生产的正品鞋且有合法来源。
庭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与三六一度公司生产的运动鞋比较,两只型号大小不一样、且跨足公司出售鞋样的鞋盒及包装袋均显示为“鸿星尔克”品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与正品鞋存在明显差别,甚至连包装都非361°的配套包装,故认定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系侵权商品。此外,跨足公司表示其销售的361°运动鞋有合法来源的陈述和证据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故法院认定跨足公司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享有的361°商标专用权。最后,法院判决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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