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近日,“大庆大同板蓝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这是大庆自1998年开始在种植板蓝根这一领域零的突破,成为该市首例地理标志商标。
大庆市大同区素有“板蓝根之乡”之称,目前,全区板蓝根产量已占全国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是全国最大的板蓝根生产基地,2010年种植面积达20 万亩。近年来,不断有大企业进驻大庆市,2010年4月,华南地区最大的单体中药制造企业——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在大庆建设5万亩板蓝根 GAP基地。多年来,大同板蓝根产业在商标品牌建立方面一直比较分散。“大庆大同板蓝根”地理标志商标的成功注册,对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据了解,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比同类产品价格普遍高出20%~90%,已成为特色农产品和传统产业拓展市场、走市场化经营之路的一块“金字招牌”,蕴含巨大的经济潜能和市场竞争力。
地理标志商标的价值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目前,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在中国的国家商标制度中利用地理标志为本国的农产品增加价值和促进农村经济。
市场越来越全球化。产品差异化作为吸引顾客的手段,重要性越来越强。同时,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向消费者表达产品的特定价值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地理标志可以突出让某一产品比市场上的竞争产品更具吸引力的那些特色或特点。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现状
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领域都处于外界压力大、讨论议题多、疲于追赶跟进的状况,针对地理标志这一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强项反而投入的精力太少,研究和实践经验都相对缺乏。近几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地理标志的特有经济价值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认识。但是,由于多年来我国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地理标志注册、管理和使用制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地理标志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处于比较不明晰的状态。目前我国已经有三个机构在处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事宜,它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农业部)以及各自下属的具体执法部门。
#p#副标题#e#
我国工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注册和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其针对"地名商标"的种种规定。事实上,我国1982年《商标法》通过并实施后很早就出现了"地名商标"的概念。所谓"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它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区域名称、历史地名等作为文字商标进行使用并申请注册的商标。对此,1986年11月6日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清楚地指出:"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的主要原因是:1.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商标,是国际上的通常作法;2.行政区划名称不该由某一个企业或个人作为商标注册而排除该地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和类似商品上使用;3.与保护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4.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
鉴于这些原因,商标局自1983 年6 月起就决定不再核准注册用行政区划名称构成的商标;但附有图形明确表示其他事物而与行政区划名称偶合的,不在此限;另外已经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仅限定在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从1983年起,我国工商机关就不再核准地名商标的注册并对已经注册的使用作了限制。1985年3月,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了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因此除了前述复函外,1987年10月国家商标局在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中指出:"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现状评析
地理标志本身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因历史、地理及人文环境等因素综合形成的并由当地产品生产经营者全体享有、而并不是因为在那个国家主管机关注册而获得的。因此,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的法律效果仅是取得专用标识的专有使用权;正像商标的价值一样,其价值并不在该标识本身、而在于其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在这个意义上,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负有对该标识所指向产品进行质量管理、服务指导等义务;倘若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所代表之商誉的贬值,受损失的将是当地的生产经营者全体。因此,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注册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应当是能代表当地最大多数权利人、并有相应管理能力的实体。也就是说,即使当地权利人无法达成一致选出能代表最大多数的实体、而在事实上造成不同的团体到不同的注册体系下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使用权的现象,只要这些标识所指向的产品的确符合TRIPS所说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则它们在市场竞争中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至于哪种标识所指向的产品更受到消费者欢迎,或更赢得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口碑,完全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就像不同商标的同一产品,都叫一样的名字,谁家的更好消费者自然会认准其牌子去选择。甚至没有使用所有这些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只要的确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生产经营者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名称(即地名+品名),并加自己的商标;如果通过自身的经营使消费者产生根据其商标选择地理标志产品的功能,也并不会损害地理标志的价值。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