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腾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第14641765号“珂姿曼+COSMILE”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至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产生任何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
“BASIC STORE”标识是申请人独自设计的,自诞生以来,该标识一直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被申请人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广泛用于其店面、包装袋等相关材料上,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其中字母“co”系汉字“珂”的音译;英文“smile”为固有词汇,为笑容。字母部分线条较为纤细不规整,字母依次向上排列,与汉字部分相辉映,具有设计感及动感。引证商标“”,其中字母“cos”为“cosplay”的简写,为模仿;字母“mire”为固有词汇,为沼泽。商标为打印字体,较为规整、呆板且圆润。
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字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字母“
”含义为申请人给予消费者笑口常开的产品;引证商标“”,其中“cos”为模仿,“mire”为沼泽,含义不明确。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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