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6类商品上的第14570051号“华夏天安+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集团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独创设计的美术作品,申请人对该标识享有绝对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具有合法的来源。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经过宣传及使用,在其领域内取得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来源。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自设计而成,拥有其独特的含义,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具体含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并不相同,所以审查员在运用商标审查标准时,应尊重事实,不能以片面、偏激的心态加以判断,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不科学的,依据上述规定,应认定申请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集团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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