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起诉汤沟曲酒厂商标侵权案获胜。到底是什么让这两个同样坐落于江苏连云港灌南县汤沟镇的酒厂因为“汤沟”两字的使用对薄公堂的?
灌南县汤沟镇是江苏“百家名镇”之一。近年来,酿酒业成了这个苏北小镇最大的经济增长点。1987年1月,灌南县汤沟镇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TG”加文字“汤沟”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该厂生产的汤沟牌白酒系列产品多次荣获“江苏省优质名牌产品”,“汤沟”商标亦被评为“ 中国市场公认十大畅销品牌”,在白酒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后该酒厂名称变更为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9月,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改制,更名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汤沟”图形商标转让给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随后,该局将该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形式有偿给予两相和公司使用。
由于“汤沟”商标源于地名,且历史悠久而声名远播,即使该商标已被注册,汤沟镇的部分酒厂仍然采取与“汤沟”商标二字相关或字形近似的其他文字作为商标或酒名称使用,或对合法注册的其他商标通过书写方式的变换形成与“汤沟”近似的文字在酒产品上使用,导致白酒市场出现形式多样的“汤沟酒”,由此引发商标侵权纠纷。此案便是如此。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地名的“汤沟”已经与原告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汤沟”牌酒商品形成紧密联系,“汤沟”二字在白酒市场上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在白酒类市场上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汤沟曲酒厂在酒包装上突出使用“汤沟”二字,不属于对汤沟地名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汤沟”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几乎是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通行做法,中国也不例外。虽然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汤沟”二字来自于地名汤沟镇,但经过商标权人在酒类商品上作为商标的长期使用,“汤沟”二字在原有地名的含义上逐渐取得了商标的含义,且“汤沟”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后开办的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汤沟”地名时就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即只能限于正当表明商品的产地的需要,而不能任意使用。被告在其产品包装的合理位置已明确标注其厂址“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足以表明商品产地的情况下,又在产品包装的中部使用较大的字体标注“汤沟”而非“汤沟镇”,且使用了和涉案注册商标中“汤沟”文字相同的繁体字,表明被告对“汤沟”二字的使用并非单纯出于标注商品产地的需要,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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