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细软集团接受某申请人委托,代理商标注册事宜。中细软知识产权顾问经过详细的查询,发现在此之前已有“渔翁”(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28类“人造钓渔饵”等商品上注册了与申请人预申请商标十分近似的第5122121号“渔翁”商标。
鉴于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的事实,中细软顾问即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交了撤三申请。
因被申请人疏于使用和管理,未予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最终,商标局作出了撤销第5122121号“渔翁”商标的决定,该第5122121号《商标注册证》予以作废。中细软为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贡献了一份力量,同时,也得到了申请人的赞誉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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