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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视明”成功击退山寨品

    发布时间:2011-01-26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4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贵州省贵阳某医药公司,因销售仿冒“珍视明滴眼液”商标产品,赔偿原告江西珍视明医药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经法院审理审查,2006年2月7日,江西珍视明药业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珍视明”商标。申请类别为药品眼药水类,有效期从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同年被江西省工商部门授予“珍视明”(滴眼液)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2010年3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贵州某医药公司销售所谓青海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原告于2010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加盖有“贵州省某医药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开具日期为2010年3月9日的出库单的真伪存有异议。法院委托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印章进行鉴定,认定该出库单上的印章与被告提供的比对样本上的印章系同一枚印章。

“一点珍视明,两眼真是明”这过话早已深入人心,因此可以知道“珍视明滴眼液”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珍视明公司依法享有“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且受法律保护,被告贵阳某医药公司销售含有“珍视明”标识的产品,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突出“珍视明滴眼液”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混淆消费者。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被告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权利,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和经济赔偿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因被告的行为未造成原告人身权的损害,故法院对这点不予支持。一审判定,被告贵州省某医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售标注“珍视明滴眼液”字样的仿冒产品,并于10日内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珍视明字样的包装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5万元,如不服判决在15日内可提起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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