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力啤酒责任有限公司诉沈观泰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喜力”中文商标和“HEINEKEN”外文商标注册人,同时,原告也是喜力啤酒瓶贴标识的著作权人。被告将其它品牌的啤酒装入回收的旧喜力啤酒瓶子,贴上喜力啤酒瓶贴标识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另外,在本案判决前,被告已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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