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发展加上利益的驱使是许多都处于“不务正业”的情况,本事医药企业,也弄出饮料,药妆,保健酒,保健糖等涉及多领域。那么不论是什么行业,都要保护其品牌,也就是保护商标,因为这企业无形资产的核心价值,没有这些将无法进入市场,也更加不可能做大做强。
近日,知名药企“隆顺榕”出手维权,将天津市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委托他人加工“隆顺榕”保健酒是侵权行为,要求索赔10万元。前不久,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审结此案,认定商贸公司侵犯了隆顺榕的商标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隆顺榕各项损失3万元。
到底哪个“隆顺榕”商品为真
“隆顺榕”全称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顺榕制药厂。其起诉时称,“隆顺榕”系经营中药材、中成药生产、加工的大型企业。“隆顺榕”商标在 2004年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至今注册品种多达86个。产品的销售量逐年增加,销售区域遍布27个省市自治区,国外出口销售区域为菲律宾,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络、报纸杂志、广告牌、会议发布、车体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曾获“天津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企业”等多种殊荣,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近年,“隆顺榕”发现被告埃博锐商贸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酒上使用“隆顺榕”商标,致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不仅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此,被告埃博锐商贸辩称,被告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且非类似商品,被告不构成侵权行为,而且“隆顺榕”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核定“隆顺榕”不包括第33类
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隆顺榕制药厂于2004年获得“隆顺榕”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25140号,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后“隆顺榕”商标陆续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1类、30类、40类、44 类、10类。
“隆顺榕”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其使用“隆顺榕”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在逐年增长,2007年至2009年累计销售额高达5亿余元,国内销售区域至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外销售至菲律宾。原告起诉所称的其产品品牌知名度的事实法院认为属实。
本案被控侵权保健酒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列第33类,也就是说“隆顺榕”从未出产过药酒或保健酒。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以中药与酒合制,属药酒。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药品之间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比如在功能上都是为了身体健康、强身健体,消费对象上都是依靠药物作用保健治疗的普通消费者。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原告自行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隆顺榕”保健酒,从而导致混淆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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