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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商标争夺案 历时十年终结果

    发布时间:2011-01-21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他们已经对美国高盛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集团)与高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资产)关于“高盛”商标的纠纷作出一审审结,高盛资产第1627695号“高盛G&S及图”商标将继续注册有效。

高盛资产则成立于1999年,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主营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性公司,主要由民营资产组成。2000年4月,高盛资产向商标局提交了第1627695号“高盛G&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于200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评估等服务上。

高盛集团是一家国际性的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向一些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等。据了解,该公司于1983年在中国香港设立办事处,1994年又在北京、上海两地设立了办事处,并于同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865894号“高盛”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

正是该商标的注册,引发了两个“高盛”长达10年的商标争夺。

第1627695号商标注册110天后,高盛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申请,称高盛资产该商标注册不当。据高盛集团当时向商评委提交的理由称,该公司已经是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投资、证劵公司,1994年即在中国市场上使用“高盛”中文字号并注册了商标,迄今已成为驰名商标,高盛资产注册第1627695号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而且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其主营的金融服务往往由同一机构提供,具有密切关联,因此属于类似服务。

此外,高盛集团指出,高盛资产还存在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该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已将其第1627695号商标使用于金融或投资相关的服务上,并已经造成了市场的混淆。不过,高盛集团并未就该主张向商评委提供足够证据。

高盛资产回应称,国内媒体称呼高盛集团时,除了使用“高盛”外,还有“古德曼·萨时”、“美国高盛”等多种称谓,可以说明“高盛”并非该集团专用,而且该公司注册商标与高盛集团注册商标并未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2010年2月23日,商评委就该申请作出裁定,高盛集团的上述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商评委的裁定书称,高盛集团虽在撤销申请时主张其享有在先权利,但其主张的在先权是其“高盛”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对于高盛集团的“驰名”主张,商评委认为,高盛集团提供的证据多为媒体的报道,这些报道中提及的“高盛”、“高盛(亚洲)”等称谓并不能确定与高盛集团相关联,即使存在联系,这些证据显示的时间均是在第1627695号商标申请日期之后,因此不能证明其第865894号“高盛”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高盛集团向起诉商评委时称,其在商标评审阶段向商评委主张的在先权即为其享有的“高盛”在先字号权。商评委的裁定存在瑕疵。法院审理后,认为高盛集团虽在评审阶段提及过“在先字号权”,但系作为主张其“高盛”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而非主张高盛资产第1627695号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根据该案一审判决结果,高盛资产第1627695号“高盛G&S及图”商标将继续注册有效。

据悉,1月17日将是该案的上诉截止期,一审败诉方高盛集团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并未明确表示将上诉。

标签: 高盛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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