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NBA球星科比宣布本赛季后正式退役,该话题不仅迅速成为热搜,也使得湖人比赛的门票销量狂飙。科比在NBA效力20年,共获得5座总冠军,在全球拥有绝对影响力和数量庞大的球迷。科比一直是运动品牌的宠儿,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从科比公司的一些行动来看,它对科比的影响力及商业价值显然是有一个清晰认识的。
据ESPN报道,科比公司已经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交了两个商标的申请书,分别是“KB20”和“HV”,其中,“HV”这个商标的注册范围涵盖运动服装、科比任务玩偶、书籍等领域。据悉,“KB20”象征着科比在湖人队的20个赛季,而“HV”则代表着外界对科比的评论(Hero/Villain)。目前,贴有这两个商标的商品已经在科比官方网站上出售。在赞叹科比有商业头脑之际,知己们有没有觉得此类事件有些眼熟呢?在我国,他人将名人姓名申请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抢注行为,那么,科比公司的行为涉嫌商标抢注吗?又该如何理解商标抢注行为呢?
众所周知,名人的知名度高、社会号召力强、商业价值也大,因此总有企业想利用名人效应缩短宣传周期,节省宣传费用,从而为抢占市场赢得先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报端。然而,《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科比公司是科比自己的公司,而科比依法享有其姓名的使用权,将与其相关的称号申请注册商标自然不存在侵犯在先权利的问题。然而,其他单位或个人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显然是侵犯了名人姓名权的,属于《商标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名人们想要避免姓名被乱用的困扰,就要未雨绸缪,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如地产大亨潘石屹,已经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进行了全类别注册,再也不用担心他人的觊觎。对于没有提前做好姓名防护的名人来说,当发现自己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时,又该如何对抗呢?
首先,可以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发现被侵犯姓名权的名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欲了解《商标法》相关条文具体规定,请联系中细软集团哦)
其次,可以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请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即便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名人发现有侵犯其在先权利的情况,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哦。(欲了解《商标法》相关条文具体规定,请联系中细软集团哦)
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可以在发现被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毕竟要费一番周折,远不如提前做好商标防护来得简单。不仅是名人,普通人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如果您想申请注册商标,或是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难题,就请联系中细软集团吧,中细软集团作为中国领先的科技服务云平台,已有14年的服务经验,能为企业与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为中国创新全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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