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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许可与其他6家酒企业共用“解百纳”商标

    发布时间:2011-01-18

  张裕A于昨日下午做出公告,持续长达8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公告中还声明,自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公司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

  根据该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同时经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上市公司张裕和上述6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葡萄酒行业多家企业对“解百纳”商标所有权的争执由来已久。2002年,中粮公司、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和威龙公司分别对张裕集团注册的“解百纳”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裁定,维持张裕集团注册的“解百纳”商标。此后该案诉诸法律,最终经过调解形成了张裕集团拥有所有权,中粮、王朝、威龙等7家共用的局面。

  对于最终达成的结果,张裕表示,自1997年上市以来,公司一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产品在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约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三分之一。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公司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使“解百纳”品牌葡萄酒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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