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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丰公司维权成功 9件商标获准注册

    发布时间:2011-01-12

  近日,对于四川美丰公司而言应该是维护商标权益和品牌建设有着积极意义的时刻,因为国家商标局向他们发放了《“美丰”商标异议裁定书》9件与《“美锋”商标异裁议定书》1件。国家商标局认定,美丰公司又有9件“美丰”中文商标获准注册并且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美锋”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

  三年前,美丰公司基于对“美丰”品牌的跨产品类别保护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但对“美丰及图”商标进行了跨类别的扩大、防御性申请注册,而且对中文“美丰”二字也进行了商标保护性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及时进行了审查,初审通过后予以了公告。然而,浙江美丰农化有限公司以 “美丰”商标与其已有注册商标“近拟并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在法定异议期内对四川美丰公司已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提起了异议。四川美丰公司配合商标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对异议进行了维权答辩、阐述、举证。通过再审,国家商标局于近期分别对第4335715号等9个商标的异议,做出了“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对4335715号(9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商标局做出的正确裁定,依法维护了公司的权益。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如果异议人在收到该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再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美丰公司第4335715号等9个商标,将被正式核准注册。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美锋”商标申请。商标申请的商品包括:“农业肥料、肥料、农业用肥、肥料制剂、磷肥、混合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和动物肥料”,该商标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于2008年8月公告。依照法律规定,对初审公告商标,三个月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三个月内如果有异议提出,商标局将进行再审;三个月内如果无人启动异议程序,期满将核准注册初审公告商标。

  鉴于初审通过的“美锋”商标与公司“美丰”商标读音相同,“美锋”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与“美丰”注册的商品不仅同类,而且主要商品甚至完全相同任其注册,不仅对公司“美丰”商标甚至驰名商标专有权益造成损害而且对美丰公司品牌建设贻害无穷。对此,美丰公司领导决定依法启动异议维权程序。美丰公司配合商标中介机构,通过陈述、举证等工作在漫长的再审中胜诉,国家商标局近期以《“美锋”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第4611079号‘美锋’商标不予注册”

  通过上述9项协议,四川美丰公司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我们在祝贺美丰维权成功之时,同样希望国内其他公司也要逐渐增强公司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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