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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假冒注册商标 6人被判刑罚款

    发布时间:2011-01-07

  近日,6名生产销售者被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4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这6人以深圳行者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购买零配件和外包装进行加工生产并对外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各种型号的无线上网卡,然后在深圳赛格市场和尚未注册的海畅网络科技公司的网站销售。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行者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群,该公司主要销售无线网卡,自有品牌为“孙行者”。

  2009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群组织该公司员工李某(另案处理)、周某发(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君、被告人周某菊、被告人郭某琪等多人,以深圳行者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购买零配件和外包装进行加工生产并对外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各种型号的无线上网卡。其中被告人王某君为深圳行者科技有限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周某菊为公司采购人员,郭某琪为公司生产技术人员。

  至2009年4月20日,深圳行者科技有限公司共向被告人翟某出售了1126225元的假冒华为各种型号的无线上网卡及用于包装的泡棉、包装盒等。被告人翟某将上述1126225元的假冒华为各种型号的无线上网卡通过其在深圳赛格市场的6620柜台和尚未注册的海畅网络科技公司的网站销售,被告人钱某予以协助。被告人翟某、钱某将从深圳行者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140个假冒华为E220无线网卡加价以每个390元的价钱卖给王某某,销售金额合计54600元人民币。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君、周某菊、郭某琪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翟某、钱某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被告人王某群、翟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君、钱某、周某菊、郭某琪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罚金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宣判后,有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行者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给翟某的E220、E160、E169三种型号的网卡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网卡,金额共计1095835元人民币,上诉人翟某、原审被告人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数额为1097135元人民币。原审法院认定数额有误,予以更正,但不影响原判量刑,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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