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矫超将第5484661号“卡秋莎”商标转让给原告华远天枢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天枢公司),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卡秋莎”商标争夺战暂时告一段落。
华远天枢公司诉称,2006年8月18日,其与自然人矫超签订《协议书》,约定矫超将其所拥有的北京卡秋莎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有形、无形资产及相关权益以1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华远天枢公司。此后,华远天枢公司却发现,矫超于2006年7月17日申请注册了第5484661号“卡秋莎”商标,该商标的存在致使华远天枢公司的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5484661号“卡秋莎”商标属于《协议书》约定的应转让资产,但签订《协议书》时,矫超未向华远天枢公司告知其已经申请注册该商标,矫超隐瞒相关事实,未进行商标转让,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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