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的驱使下,广东人的林某找到四川的一个电线制造商周某,要求周某帮生产电缆,并贴上某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销售。近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50000元。
在2009年10月初,广东人的林某未经某知名品牌电线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找人伪造该品牌电线的合格证及防伪商标各3000张。随后,林某找到另一电缆公司销售部的负责人王某,要求该公司为自己加工印有某知名品牌商标的电线,随即王某便向公司法人周某请示。由于其公司效益情况也不是很好,周某便表示同意生产印有该品牌商标的电线。之后就王某让安排其公司进行生产。随后,林某通过托运部将该公司生产的假冒品牌商标电线卖给在做五金门市生意的郑某,共销售获利12万元。在2009 年12月2日,四川大竹县公安局从郑某经营的五金门市查获大量假冒品牌商标电线。在经过大竹县物价局鉴定,查获的假冒品牌商标的电线价格近9万元。
在案发后,林某主动赔偿了知名品牌所有人经济损失25000元,周某赔偿了经济损失4500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周某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电线上使用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品牌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二人认罪态度良好,而且经济赔偿了受害方经济损失,则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林某和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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