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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横虽小 价值20万

    发布时间:2010-12-31

  现在傍名牌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Y-3”与“Y3”只差了一小横,但其之间差距确实不可估量的,“Y-3”是阿迪达斯的高档运动品牌,而“Y3”却是名不见经传了。随后阿迪达斯公司以后者涉嫌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东莞中院支持了阿迪达斯公司的诉求,最后判定“Y3”品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少一小横傍名牌

  2002年12月16日,阿迪达斯公司对“Y-3”标识在第18类商品上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其效力延伸保护至中国,商标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6日。从2003年8月开始,以“Y-3”为标识的运动产品陆续进入中国市场,其在中国大陆、港台地区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6年8月21日,注册在台湾的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固公司),见市场对“Y-3”的认可度很高,通过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Y3”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使用,专用权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据调查,其公司在东莞生产箱包,而第28类产品商品并不包括箱包等。

  在2008年,阿迪达斯公司发现了京固公司生产的“多功能背包”等产品,在其显著位置均印有“Y3”商标。随后,阿迪达斯公司一纸诉讼便将京固公司告上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京固公司扩大了“Y3”商标的使用范围,将《区分表》中第28类商标用于第18类产品上,并且只比原告 “Y-3”商标少了一横杆而已,认为其构成与原告商标的混同,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判侵权并赔偿

  在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背包和旅行袋属于第18类商品,不属于第28类“球及球拍专用包袋”,而京固公司生产标有“Y3”商标的“多功能背包”扩大第28类商标的使用范围。而且对于两个商标过于接近,法院认为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双方生产者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联想,造成混淆。

  最终,法院判定京固公司侵权成立,判定京固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像这样的案件已经多不胜数,而最终的结果都是侵权者以惨败结束,可见我国对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强,更提示着我们用傍名牌来提升市场占有率的时代已经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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