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安徽汉道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道公司)一纸诉状,将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公司)等4被告一同告上了法院,事情起因是原告认定4被告侵犯其5057978号“论道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该案庭审之前,汉道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中的索赔金额由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据汉道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之前并不能明确4家被告的侵权所得,但是根据该案第四被告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晖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该公司共为西凤公司制造了12万支涉案侵权产品的酒瓶,汉道公司参照第二被告北京天翼欢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公司)销售的“论道”西凤酒价格,计算出被告通过侵权至少获利1608万元。而且这12万支酒瓶对应的侵权产品仅仅是上述被告所有侵权产品中的一部分。
西凤公司答辩称,汉道公司作为该案原告,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其并非第5057978号商标的权利人。在庭审质证阶段,西凤公司再次对汉道公司作为该案原告提出异议。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汉道公司于5月6日经受让取得第5057978号商标专用权,并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对此,西凤公司表示,商标转让应该有书面转让协议,而汉道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此协议,该转让属违法。并且该转让也没有经过公告,因此汉道公司称其享有第5057978号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应成立。
法庭最后向上述4家被告表示,经法庭查询,汉道公司的商标转让完全属实。被告则回应道“我们不信任商标局”。
庭审时,西凤公司称其“西凤”品牌价值已高达83.23亿元,知名度极高,不可能造成市场混淆。天翼公司负责人也表示“西凤没有必要仿冒‘论道’”。锦晖公司代理人则认为,其生产的“论道”酒瓶没有使用汉道公司第5057978号商标,其理由是“第5057978号商标是图形商标,而非文字商标”。
对此,汉道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5057978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论道”文字,西凤公司在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论道”字样的行为,完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西凤公司不能以其“西凤”品牌知名度高为由,随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汉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3件涉案侵权酒产品,分别为红论道、论道10年及论道20年,酒外包装盒上除标识“西凤酒”字样外,还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论道”字样。西凤公司代理人在现场查看了这3件产品后,向法庭表示这3件产品并非由西凤公司设计和生产。汉道公司表示,3件产品外包装上均明确显示了西凤公司的企业名称。西凤公司代理人则补充道,这只能说明汉道公司购买的酒是假酒。
记者截稿时,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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