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海市工商局对龙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责罚,依法对该公司擅自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侵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已封存的标有“妙脆角”文字的膨化食品640箱(每箱3.75kg)、空外包装箱3500个(规格44×26.5×26cm)、塑料包装纸50袋(每袋22kg); 罚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福建省龙海市工商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迅速出击,查获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误导消费者违法案件。执法人员从龙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用醒目大字标注“妙脆角”的膨化食品640箱(每箱3.75kg),空外包装箱3500个(规格44×26.5×26cm),塑料包装纸50袋(每袋22kg)。
据立案审查,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份请广东一个小印刷作坊制作4200个用醒目大字标注“妙脆角”字样和标注该公司自己的图文注册商标以及“制造商:龙海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外包装箱、1400kg用醒目大字标注“妙脆角”字样的塑料包装纸,每个外包装箱制作费用2.88元;每公斤塑料包装纸制作费用21元。该公司9月份开始生产,至被查发案止,共生产外包装箱及内塑料包装纸均用醒目大字标注“妙脆角”膨化食品700箱。已销售了60箱,每箱26元。尚未销售的640箱被查封存。
“妙脆角”是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龙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事先不知道“妙脆角”已被他人企业作为商标注册了,错误地认为“妙脆角”是一种膨化食品的通用商品名称,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授权许可,在其生产的膨化食品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妙脆角”三个字,某食品有限公司虽然在包装上标有自己企业和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但已无意中构成侵犯“妙脆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延伸阅读
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的规定,龙海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二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于近日对龙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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