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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涂料商标“嘉宝莉”再遭侵权 获赔30万

    发布时间:2010-12-17

  近日,广东省高院对驰名商标“嘉宝莉”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权,维持了佛山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浙江嘉宝莉(简称)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给广东“嘉宝莉”经济损失30万元,并作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广东嘉宝莉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6年10月,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广东嘉宝莉在第2类聚脂家具漆、聚脂树脂上使用的“嘉宝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作为本案被告,浙江嘉宝莉成立于2003年11月,所在地是浙江金华市,其经营范围也是聚氨酯油漆、水性涂料生产、销售。去年3月,广东嘉宝莉经调查发现,浙江嘉莉宝公司在其网站、企业简介、宣传手册、包装箱等都大量使用驰名商标“嘉宝莉”三个大写汉字。

  据此,广东嘉宝莉公司认为浙江嘉莉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嘉宝莉”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向工商行政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省高院终审认为,“嘉宝莉”商标是广东嘉宝莉合法受让的注册商标,浙江嘉宝莉使用了与广东“嘉宝莉”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同样生产销售油漆涂料产品,并且在其网站、厂房、产品的宣传资料、户外广告、产品包装、包装箱上突出使用,属于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另对于请求浙江嘉宝莉变更企业名称的请求,法院认为,“嘉宝莉”商标尽管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浙江嘉宝莉成立于2003年,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不能追溯到其认定之前的被告所作的行为。但同时要求,浙江嘉宝莉今后不得违反规定简化或者突出使用“嘉宝莉”、“浙江嘉宝莉涂料”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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