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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 陈某被判2年并罚款7万元

    发布时间:2010-12-17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前日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款7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顺德区法院落实国务院《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视频会议》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实施方案(试行)》的精神要求,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审理的审判机制(即“三审合一”)模式后审理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合议庭由知识产权与刑事审判法官组成。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聘请工人在其租用的仓库生产假冒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属下商标的潘婷洗发露、飘柔洗发露、海飞丝洗发露、舒肤佳香皂等,被查获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32680元。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13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顺德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知识产权庭只负责审理民事范畴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刑事案件分别由法院行政庭和刑庭审理。以往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分布较散,不利于集中人力优势,对办案效率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同一个案件或者类似案件,如果原告在知识产权庭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侵权人的行为又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而发生行政诉讼,或者该行为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于是否侵权问题,一旦几个审判部门作出不同的判决,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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