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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叉星商标终走到尽头

    发布时间:2010-12-14

  当人们提及戴姆勒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戴姆勒公司)的车标,那个醒目的三叉星图形就会浮现在人们的脑海。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的一纸判决让一起涉及三叉星图形的商标纠纷画上了句号,福建泉州银泉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银泉公司)的第1448385号商标最终未被核准注册。追溯整个商标纠纷的历程,则是漫长的11年。

  1999年4月,福建银泉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第1448385号商标的申请,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2类车辆减震弹簧、车辆悬置减震器等商品上。

  在公告期内,戴姆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与其于1989年申请注册在第12类的3件三叉星图形商标(第526123号、第76586号、第526124号)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第1448385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这一请求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戴姆勒公司又于2002年1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09年3月,商评委做出了第03504号裁定,对第1448385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认为,第1448385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减震弹簧等商品与戴姆勒公司3件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中均有“三叉”图形,且“三叉”图形外均有一圆圈环绕,整体外观近似,共同使用在类似的汽车零部件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商评委认为第1448385号商标与戴姆勒公司3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福建银泉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第03504号裁定。

  福建银泉公司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将希望投向了北京高院。

  福建银泉公司上诉称,第1448385号三叉星商标是经过严格审查确认的,并已被长期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误认的现象。外形方面,第1448385号商标是由地球仪的基本形式及汽车方向盘形状重叠组成,整体轮廓是一个英文字母“D”的字形,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标,请求北京市高院能够撤销一审判决和第03504号裁定。

  11月18日,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经过11年的商标之路,第1448385号商标也未能被核准注册。

  11年来,第1448385号商标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品牌使用有着怎样的影响?记者拨打福建银泉公司电话,该公司总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有关专家指出,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最终能否获得授权中间的确权环节的确显得有些“漫长”,但随着商标局和商评委商标审查及案件处理速度的加快,这一问题已经不会再出现。他同时认为,商标法目前正在修改,其中某些条款的设定将会使今后商标确权程序更加有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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