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看网络视频,想必都被“——嘿!你的益达!——不,是你的益达!”这样的广告词儿刷过屏。没错,就是益达口香糖。
然而,神奇的益达除了有能“嚼”的口香糖,竟然还能“刷”的牙膏你造吗?重点中的重点:这益达牙膏和益达口香糖竟然不是一家公司的!
据了解,益达口香糖商标持有人是美国箭牌公司,而益达牙膏则是正宗的国货,商标持有人是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倩采公司)。细心的你一定还能发现,上图牙膏和口香糖都打着中英文两个商标,英文差异较大,但打着R的中文商标可是一模一样的“益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两家公司又有着哪些瓜葛?下面,就由全国最大的知识产权增值服务运营商,中细软集团为你慢慢道来。
2004年10月,自然人陈某向商标局申请商标“YiDa益达”的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牙膏、清洁制剂等。该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箭牌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称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在先注册的“益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而且是对其“益达”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还将会导致市场混乱,并带来不良影响。
倩采公司回复称,该商标申请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箭牌公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口香糖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同,不可能属于类似商品。而且该公司本就主营牙膏产品,还是国内牙膏行业的十强企业。此外,箭牌的‘益达’商标和口香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之前,已有多个类别的“益达”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这说明“益达”并非箭牌公司独创。双方肉搏战由此拉开序幕。
据了解,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均裁定核准倩采公司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其中,商评委裁定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和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对于箭牌公司所称的2004年10月前,其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评委以其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未予主张。
中细软集团资深知产专家认为,商评委裁定的重点在于“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什么呢?我国《商标法》对其定义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由于用途、功能、原料、销售场所以及整机与零部件的关系,导致容易被消费者混淆出处、认为两种商品之间存在着特定联系或是否容易混淆两种商品的来源。
类似商品的判断一般原则是功能相似的商品,可以是相互的替代品。应当属于竞争性商品,应是互为类似商品。但理论看似简单,实践判断难。类似商品和非类似商品之间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线。就如本案,不能否认口香糖与牙膏确实都具有洁齿护齿功能,但两者在功能用途和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裁定为非类似商品并无不妥。
商评委裁定作出裁定后,箭牌公司对结果并不满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益达口香糖和益达牙膏的战争才刚刚开始。中细软集团作为中国领先的大型综合性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云平台,将持续关注这场国产“益达”与洋“益达”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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