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电影“○○七”家喻户晓,以“○○七”为商标的美商丹捷克公司,发现台湾一家槟榔业者使用“○○七阿松”为商标,向智能财产法院诉请废止商标,获得胜诉。
美商丹捷克公司主张,“○○七”系列商标创用四十多年来,其中钟表、手表商品与电影结合,在一九八一年电影“最高机密”、一九九五年“黄金眼”中,即推出“○○七”手表营销全球。
丹捷克公司主张,台湾槟榔业者品天下实业公司,以“○○七阿松”的商标注册登记在手表等商品类,且商标有手枪图形,与该公司近似,会让消费者误认是同系列商品。且“○○七阿松”为商标的手表,已有三年未在市面销售,依商标法应予废止商标权。
品天下公司向法院表示,丹捷克公司“○○七”系列商标商品大多在海外使用,并未广泛营销台湾,且消费者有印象的是“○○七”电影,而非商标,该公司以“○○七阿松”为商标的手表,是放在槟榔摊内,作为消费者购买槟榔配料红灰、白灰商品的赠品,具促销功能,有买才有送,应可视为在市面上销售,该公司一直有使用此商标。
法官认为,品天下实业公司“○○七阿松”商标与丹捷克的“○○七”相似,而品天下并未拿出“○○七阿松”手表实际在市场销售纪录的证据,属于促销赠品,因此法官认定品天下未使用“○○七阿松”商标三年,依商标法废止该公司“○○七阿松”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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