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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锦州温泉” 广西市民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2-07

  近日四川绵阳人都耳熟能详的“绵州温泉”,被广西北海市民周浩告上法庭。周浩称罗浮山公司、绵州温泉酒店这两个绵阳的企业侵占了他的商标权。记者6日获悉,四川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对原告的商标权侵权,并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周浩诉称他是“绵州温泉”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商标上的各项权利。该商标的有效期为200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受法律保护。而罗浮山公司、绵州温泉酒店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绵州温泉”注册商标,其行为已涉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绵阳中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浮山公司在其下属温泉酒店,2002年开业时即使用“绵州温泉酒店”,作为其字号并持续使用至今,且该字号于2006年经工商局核准登记。而原告注册商标的取得,晚于“绵州温泉酒店”企业名称的使用,且原告取得该注册商标权后并未实际使用,因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被告“绵州温泉酒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四川绵阳中院日前判决,驳回原告周浩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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