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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有范围,超出也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0-12-02

  日前,太谷县一食品加工企业在其产品小磨香油包装上使用“注册商标”和“山西省著名商标”标签时超出了核定使用范围,被太谷县工商局依法查获并处以重罚。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注册有自己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芝麻酱、熟芝麻、干枣等三类。本来,该注册商标使用在芝麻酱上已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并且于2010年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但是,为扩大其他产品的市场销量,该企业擅自将芝麻酱的“注册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使用到了本企业生产的小磨香油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及《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山西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山西省著名商标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三)变更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太谷县工商局对该企业做出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太谷县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在其产品上标注“注册商标”及“山西省著名商标”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使用,否则,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被撤销其注册商标;或擅自超范围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和标志”,依据《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将被撤销其著名商标的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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