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9696-518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证据缺失 美孚折戟“飞马”案

证据缺失 美孚折戟“飞马”案

    发布时间:2010-12-01

  近日,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已一审审结。由于一审过程中美孚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其欲通过司法诉讼阻止浙江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第2017838号“飞马”图形商标注册的愿望因此未能实现。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该案的焦点主要为第2017838号商标与美孚公司5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美孚公司该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以及其是否享有“飞马”图形的在先权利等。

  据悉,在第一个焦点问题的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第2017838号商标与美孚公司5件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均无异议。美孚公司主张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不相同,但密切相关,容易造成市场混淆。同时,美孚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就其引证商标是否已构成驰名,美孚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其引证商标的注册证明和续展证明,以及该公司编撰的对其进行宣传的书籍等资料,由于资料上并未标明具体时间,法院难以认定其引证商标在第2017838号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在该案中,美孚公司主张的在先权为该公司享有“飞马”图形的在先著作权。据美孚公司称,“飞马”图形系其自1953年以来一直使用并具有版权的艺术作品,其为该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且先于他人使用和发表。不过,美孚公司未能提供该作品原件,法院认为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无法支持上述主张。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9696-518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