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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龙”案一审结案

    发布时间:2010-11-17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场地出租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侵犯“MONTBLANC”(万宝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判决书中,对于上述问题给予了说明。

  据了解,该案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以下简称辛普洛公司)系第G670350号“MONTBLANC”、第G690249号图形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2009年7月18日,辛普洛公司以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在该案被告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都饭店)处购买了一件标有“MONTBLANC”及与第G690249号商标相同图形的钱夹商品,销售发票则由华都饭店开具,项目为“会议费”。

  随后,辛普洛公司认为,该钱夹既非其生产,也非其授权生产,属商标侵权产品,并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华都饭店诉至法院。华都饭店则答辩称,上述被控侵权钱夹系辛普洛公司在华都饭店租赁给该案案外人北京逢时雅秀商贸中心经营的场地内购买的。该案外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华都饭店并非该案的适合被告,辛普洛公司所诉的商标侵权行为亦与其无关。

  此外,华都饭店公司还表示,其开具发票的项目为“会议费”,可以表明其不仅与辛普洛公司购买的涉案侵权商品无关,而且并未销售该商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涉案侵权商品的购买过程已经过公证,系确定的事实,华都饭店系涉案侵权钱夹的销售者,而且华都饭店并未向法院就其销售的涉案侵权钱夹提供合法来源。由此,华都饭店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被一审判决赔偿辛普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标签: 案件 侵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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