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一审审结广州市罗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罗技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该案第三人为瑞士商罗技国际公司(以下简称瑞士罗技公司)。此前,瑞士罗技公司申请撤销广州罗技公司第3263406号“SABLE及图”商标获得商评委支持。
据悉,广州罗技公司向法院起诉时称,商评委在决定撤销其商标之前,并未通知其答辩。而且瑞士罗技公司在该案中引证的第1214902号商标与第3263406号商标的图形部分并不构成近似。广州罗技公司还主张第3263406号商标经过其长时间使用,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了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与瑞士罗技公司该案引证商标相区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评委是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州罗技公司送达的答辩通知,在被退回后,又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广州罗技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第3263406号商标图形部分占整体部分比重较大,与瑞士罗技公司该案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都近似。而且,根据瑞士罗技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第1214902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广州罗技公司则未能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广州罗技公司不准备就该案进行上诉,其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罗技公司目前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是“SABLE”商标,因此第3263406号商标被撤销不会对该公司市场销售行为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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