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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商标纠纷 六号院里公审

    发布时间:2010-11-11

  六号院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本是展现文化创意和经营艺术品的地方,但昨天(10日)下午,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这里,公开审理了“骆驼图形商标纠纷案”。园区20余名文化产业经营者旁听了庭审,增长了法律知识,了解了法院的审案过程。庭审也将对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积极意义。

  案件回放

  开庭前,经营者们纷纷进入法庭抢占座位,对庭审表现出浓厚兴趣。广东省佛山市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开庭后表示,其公司经过商标权利人万某授权,对3596417号骆驼注册商标拥有合法使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鞋。但公司发现,被告佛山市某百货公司未取得原告及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授权,私自在辖区内设立专柜,销售“鞋体本身及产品外包装上含有与原告合法使用的骆驼图形极为相似的图形的鞋类产品”。被告销售的鞋子上的骆驼图形只是在原告使用图形的骆驼脚下加了一条横线,除此无任何变化。仅凭这一条横线,根本无法起到区分作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提供销售记录;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百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他们销售的鞋是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并没有侵权,也不应该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百货公司在开庭前提出,实际经销诉争皮鞋的是与被告存在联销关系的某鞋帽公司,故申请追加鞋帽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鞋帽公司表示,涉案皮鞋产自石狮市豪迈鞋业有限公司。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豪迈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法院追加豪迈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鞋帽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鞋帽公司不是适格主体。责任好像都推到了豪迈公司一方,但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豪迈公司于2003年与商标权利人万某签订了品牌代理合同,该合同就是商标许可合同。对于骆驼商标图形,不管是脚下是否加横线,都是近似的“联合商标”,应该可以联合使用。所以可以说,豪迈公司实际上取得了加横线骆驼图形的商标使用权。

  该案的结果如何,还要看法院的具体审理情况。

  旁听经营者:

  文化创意产业需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六号院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中了绘画、雕塑、摄影、陶艺、动漫制作等工作室及公司20余家。昨天(10日),20名企业代表受邀旁听。开庭后,法官还进行了法律咨询服务,回答了经营者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疑问。

  一家工作室的主人对记者说,现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很快,很多文化产品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怎样避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一些经营者在认识上存在不足。法院能到这里开庭审案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对创意产业的发展将起到很好作用。

  和平法院:

  已建知识产权巡回法庭

  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建援表示,和平区法院在六号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以后将定期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庭审,以强化企业的权利保护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维权和避免不必要的权利侵害。此外,法院还将定期举办法律咨询,通过深入企业发现新问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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