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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花之争”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0-11-08

  “桂发祥麻花疑遭傍名牌案”本月5日终审宣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于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桂发祥麻花的创始人以及相关问题,法院不予审理。

  桂发祥告景林祥“傍名牌”

  今年春节前,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将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景林祥在麻花包装盒上印制“天津特产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是“傍名牌、搭便车”,因此,诉求景林祥在登报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余元。一时间,此案引起多方关注。

  今年5月底,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景林祥公司在麻花包装盒上印制“天津特产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包装物,在《天津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7万元。至于双方一直纠结的麻花创始人之争,法院称“无论是原告主张的刘老八,还是被告主张的范桂林,均属商业史实之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决范围。”此后,当事双方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在市高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仍然纠结于这一纷争。

  【终审定案】

  对创始人之争不予审理

  天津市高院认为,桂发祥公司依法享有“十八街”文字及图形、“桂发祥”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景林祥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包装上直接使用了桂发祥公司的驰名商标“桂发祥十八街”,侵犯了桂发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此,景林祥公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另外,法院认为,天津传统食品“津门三绝”中,麻花食品的“津门一绝”特指十八街麻花。景林祥公司在包装上印有“津门一绝”字样,此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双方争议的“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的表述是否真实,法院认为不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标准。关于桂发祥公司主张的认定景志刚与范桂林“师徒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超出了桂发祥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且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

  景林祥公司创始人景志刚接到判决后称:“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跟桂发祥进行有序的公平竞争,把质量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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