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是本世界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据美国商业资讯公司统计,美国的体育产业市场价值在90年代中期达到1520亿美元,称为美国第十一大产业,占GDP的2%,目前,全球体育产业生产的价值每年已超过了4500亿美元。具体而言,作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其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赛事的传播特许权和赛事标志、吉祥物、简称特许权,而特许权又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架构的体制下,因此保证赛事组织者的经济利益免遭损害,假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刻不容缓。
体育赛事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基本包括赛事的标志、吉祥物、名称(简称)、口号和会歌。通过知识产权可以保护的途径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笔者以体育赛事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分析讨论对于吉祥物应保护什么,通过怎样突进加以保护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吉祥物本身蕴含着体育赛事的基本精神和举办国或举办地的文化、历史等因素,具有其特殊的意义。为了设计出符合各种精神的作品,组织者在提出举办理念后,向人民大众广发邀请函来征集吉祥物的设计作品。设计人集思广益所创作出的吉祥物作品一般包含卡通形象、动物形象等美术作品及对作品的命名。因此,对于吉祥物而言,其保护客体包含了吉祥物的美术图样及吉祥物的名称。
在明确了吉祥物保护客体的基础上我们来探求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吉祥物的美术图样及其名称就当前的法律保护体系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著作权、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四个方面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等等。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包含独创性、可复制性。单对于吉祥物名称而言,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不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予以保护。而体育赛事吉祥物的美术图样可以作为美术作品通过著作权途径予以保护。
谈到著作权保护,我们不能不提及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收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在行政、司法案件中,需要著作权人出具享有著作权证明时,著作权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出具全面的证据主张权利。因此,为了万丈的保护作品的原始资料,确定著作权归属,作品在创作完成后应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仅需30个工作日左右,当遇到未经著作权许可擅自使用吉祥物作品的现象,著作权登记证将是证明著作权的最初和最快的证明,可以说著作权登记在证据的固定方面非常快捷,但不可会比的是著作权不属工业产权,著作权登记只是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同事著作有有吉祥物的著作权。
商标权保护
所谓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诉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体显著特性,便于识别商品火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过《商标发》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我国采取的商标权取得原则是注册在先原则。因此,《商标法》的保护客体只能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吉祥物的图形及其名称,属于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在实践中,商标注册是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中保护最为全面的,同时由于商标权有续展制度保证,商标权的保护时间可以理解为是无限制的。单对于我国当前的商标审查制度而言,商标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需要两年以上,这样使得商标权的确权过程变得漫长,不利于快速市场反应。
特殊标志保护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体育赛事吉祥物被直接列为特殊标志的保护范围之内。赛事组织者确定吉祥物后,可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特殊标志登记,从而取得权利予以维护。其登记时间普遍而言是3个月左右,时间较短,同事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它的保护力度也很强,这样极大地有利于体育赛事吉祥物的保护和商业运作。体育赛事吉祥物是否能作为特殊标志是得到保护的前提,其作为特殊标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国务院批准的赛事,需要国务院的批文,而一般赛事只有国家体育总局的批文。因此在实践中这样的准入制度给体育赛事吉祥物是否能作为特殊标志进行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外观专利保护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形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具有新颖性、美观性的吉祥物造型可被用语产品的外包装上,便可以作为外观专利的保护客体予以保护。对外观专利权的授权程序而言不需经过实质审查,这样在时间上为体育赛事吉祥物的保护赢得了便利。单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没有实质审查,在实践中会给外观专利维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一方面权利的稳定性不能得到证实,另一方面无效程序对于维权程序的“干扰”也会是的维权之路变得极为漫长。同事外观专利保护期较短,只有10年的保护期,不利于体育赛事吉祥物长期保护。
在对以上保护途径进得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体育赛事吉祥物应根据其商业运作的形式,建立一个多方面的、立体的保护体系。
在此笔者认为吉祥物搜集过程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1、赛事组织者在发出征集要约时的著作权转让声明。
设计人应邀完成吉祥物征集作品创作后,作品本身会具有一定的无形资产。当被选定为赛事的吉祥物时,其悟性资产就会由于体育赛事的关注度、影响力及组织者的商业运作等附加值而逐渐增大。基于公平原则,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赛事组织者所有。所以,赛候计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声明。
2、社会公布阶段知识产权的保护
赛事组织者在向社会公众公布赛事吉祥物前,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在公布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3、商业开发过程中的许可使用,同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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