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源公司)将商评委及第三人赖志超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新中源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245019号“中源朗高ZHONG YUAN LUNG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砖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3年12月被核准注册。赖志超的第1801097号“朗高”商标于2000年12月申请注册,2002年7月被核准,同样使用在第19类瓷砖、建筑玻璃等商品上。
2007年11月,赖志超对第3245019号商标提起争议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与第1801097号“朗高”商标构成近似,应予以撤销。新中源公司不服,遂诉至北京一中院。
新中源公司认为,第3245019号“中源朗高ZHONG YUAN LUNGO” 商标由中文、拼音和英文组成,英文部分“LUNGO”系其独创,且第1620215号“LUNGO”商标作为其注册商标,申请日期早于第三人赖志超的第1801097号“朗高”商标申请时间,因此第3245019号“中源朗高ZHONG YUAN LUNGO”与第1801097号“朗高”不构成近似商标,新中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争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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