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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南麂地名不算侵权

    发布时间:2010-10-27

  “南麂岛”是知名地名,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但同时,“南麂岛”及“南麂”字样又是浙江省温州市平阳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那么,南麂岛上的渔业制品企业是否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南麂岛”地名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定:温州南麂岛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在大黄鱼塑料包装袋和包装纸箱上标注“南麂”和“南麂岛”字样,在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和自有商标的情况下,属于对知名地名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的原告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开发南麂岛大黄鱼产品为主的企业,并注册了“南麂岛及图”、“南麂及图”等商标。2009年年初,该公司发现温州南麂岛海之韵渔业公司销售的海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了与其已注册的商标相似的字体、位置及整体包装设计,为此将海之韵渔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2万元。

  浙江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

  据悉,这起长达近2年的诉争,曾引发知名地名使用和商标专用权该如何平衡之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判决对当知名地名被注册成商标时,该如何判定公众对地名的使用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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