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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创作过程 商标设计者夺回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0-10-26

  因为不能合理解释商标的创作过程,广东省佛山一商标权人在商标著作权官司中被判败诉。日前,广东佛山禅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原告佛山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对涉案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

  2003年4月,某贸易公司口头委托广告公司,以“开心陶瓷”(化名)为名,设计商标。广告公司称,一个月后,他们向贸易公司展示了两个商标设计稿方案,后因价格谈不拢,中止了设计。法院查明,贸易公司则在收到设计稿的三个月后,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开心陶瓷及图”商标,后顺利获得核准。

  之后,开心陶瓷公司委托广告公司替自己申请注册该商标。直到这时,广告公司才发现贸易公司已捷足先登,拿到了“开心陶瓷及图”的商标权,而贸易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标识仅在图案下方使用的中文字体上存在差异。

  近日,广东佛山禅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图案的中文字体则可以从电脑字库中直接选取,无需花费智力创造,且被告贸易公司主要是从事陶瓷行业相关产品的营销,无法举证证明作品的具体创作人员和创作过程的情况下,仅凭一份涉案标识打印图,根本无法推断被告具有美术创作能力,更无法证明涉案作品是被告集体创作的结果,因此认定广告公司享有“开心陶瓷及图”商标标识的著作权。(记者海鹏飞 通讯员凌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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