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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商标生纠纷 特变电工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0-10-14

  因认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浙江江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商衢州市诗岩商贸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赔偿。本网今天获悉,管辖权异议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指定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二中院已受理此案。该案是二中院受理的争讼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浙江江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企业。1996年9月7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变压器上取得“特变”商标注册。之后,公司一直在变压器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远销国内外,并在本行业内取得了相关荣誉。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生产变压器及辅助设备为主,目前属于上市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系由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生产变压器及辅助设备。

  浙江江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认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将“特变”登记为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特变”商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各个证券营业部等股票市场,以及有关的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时,也使用了“特变”;生产制造标有“特变”字样的变压器产品,冲击自己市场,获取了巨额利润。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衢州市诗岩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商,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故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衢州市诗岩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衢州市诗岩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后,指定该案由二中院审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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