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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全庸”搭了“金庸”的便车

    发布时间:2008-11-10

“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金庸武侠小说,曾令整个华人世界为之痴狂,无数读者、爱好者、研究者更以收藏金庸全集为宿愿,笔者也是其中之一。
近日,笔者在街头看见一部“金庸”新著,急忙买来,翻看几页后忽然感觉不对,再翻回封面定眼一瞧,封面清楚写着“全庸著”三字,大呼上当。后来,又从其他地方看到四字连成一线的“金庸新著”、“金庸巨著”等,根本无法分辨是“金庸”巨?穴新?雪著还是“金庸巨?穴新?雪”著。与此对应,古龙变成“古尤”、“吉龙”等;梁羽生被偷换为“梁诩生”或“粱羽生”;温瑞安则不是被“端”就是被“揣”,甚至被“踹”等等诸如此类现象不一而足。
名字与名人近似可以搭乘便车,那么长相与名人相似则更是了得。据说,有个叫杜雨华的人,不仅长得酷似刘德华,而且行为举止也与刘德华几乎一样,有商家看准此点,就利用杜雨华的形象做广告,销售自己的商品。还有一人长得酷似毛主席,他就把自己的肖像放大并挂在自己经营的“毛家菜”餐馆门面上,因此也让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这种借某类相似性搭乘名人便车的现象算不算一种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动机、嫌疑,而客观上则无侵权行为。凭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无法制裁它的。所以,真正的根除方法,恐怕还是要靠提高读者群众的“觉悟”。
此外,针对“全庸”现象,也有人认为可以用民法的姓名权保护金庸先生的姓名权,但笔者以为,查良镛先生用“金庸”做笔名写武侠小说,他人当然可以用“全庸”做笔名写武侠小说,况且不排除有些人的真实姓名就叫全庸。也有人提出,可以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署名权来禁止“假冒他人署名”,但笔者以为,从反面来讲,署名权包括:作者禁止自己的姓名署在他人的作品上和作者禁止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姓名的权利。“全庸”自己创作并署上自己的姓名,既没有将“全庸”署在金庸先生的作品上,也没有在“全庸”自己的作品上署金庸先生的姓名,何罪之有?
笔者想要买的是金庸先生的小说,却不慎买到了“全庸”的小说,心中好不郁闷。相信象笔者这样郁闷的消费者不在少数,难道真的就没有法律制裁此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吗?“全庸”长得像“金庸”,“吉龙”长得像“古龙”,杜雨华长得像刘德华,有人长得酷似毛主席,这并不是他们的错,毕竟相貌是天生的,姓名也是父母取的。但是,如果利用“长得像”这种优势,就借“名人”来欺骗消费者,获取非法利益,就得有法律来管制。
笔者以为,虽然民法规定的姓名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署名权无法解决此问题,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可以管制此种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禁止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获得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利用与“名人”长得像,因而搭“名人”的便车,使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混淆,牟取非法利益,进而侵害到消费者和“名人”合法权益时,就触犯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也就构成违法。
有人也许会说,如果写武侠小说的人确实就叫“全庸”,而一旦产生混淆,侵害到消费者利益和“名人”合法利益,法律就会禁止,这不等于剥夺了“全庸”创作武侠小说的权利吗?笔者以为,处理上述问题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全庸”在给自己创作的武侠小说署名时,可以用醒目的字体提请消费者注意该武侠小说的作者是“全庸”而不是“金庸”先生,以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如果此时消费者仍然产生混淆,则由消费者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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